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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先进低碳化学电源重点实验室科-固定、流动人员和客座人员管理条例吉林省先进低碳化学电源重点实验室科 固定、流动人员和客座人员管理条例
实验室要发展,人才是根本。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 第一条 实验室应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同时应有一支较强大的优秀的流动人员和客座人员队伍。 第二条 固定人员管理办法 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学校的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固定工作人员可在各研究室之间流动。 一、为保障和促进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实验室固定人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本实验室每年对实验室全体固定人员进行一次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情况评估。 二、评估工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持进行。 三、对在当年科研工作进展达不到实验室平均水平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情况者(如长期出国逾期不归者),将取消其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 四、选择吸收实验室客座人员和流动进修人员中科研工作突出者作为新的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特别是要注重选择吸收年轻研究人员加入实验室固定人员队伍。 五、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设置3-5个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的流动岗位,以保证能够随时、及时地引进或聘任优秀中青年研究人员。 六、涉及到人员调动者,由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积极配合解决。 第三条 流动人员的管理 一、流动人员的分配要体现实验室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被分配对象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室务会有权决定流动人员的定位。 二、每年年末,各指导教师应结合自己的学科方向、科研经费及现有研究队伍等情况,向办公室报送下年度对各类流动人员的需求计划,由室主任最终调整并经室务会讨论通过。需求计划应明确说明需求的人数、经费来源及额度和拟从事的科研工作等。 三、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有关费用由我方邀请人负责落实。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合作研究人员由我方研究人员根据个人工作需要和项目经费情况,自行决定邀请;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需经所在研究室负责人批准,六个月以上应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四条 客座人员的管理 一、实验室各研究室接收的进修人员和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人被批准者均为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在课题执行期间必须在实验室工作,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二、客座人员入室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三、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教授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四、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五、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六、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客座人员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抽印本或复印件交到办公室,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 七、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八、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九、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项目合作教授的同意。 十、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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